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3年12月27日上午9点30分
2、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三楼会议室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序号 |
议案内容 | 同意票数(股) | 同意比例(%) | 反对票数(股) | 反对比例(%) | 弃权票数(股) |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1 | 《关于公司出售相关资产的议案》 | 13,797,360 | 100 | 0 | 0 | 0 | 0 | 是 |
| | | | | | | | |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学东先生主持。
7、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孙艺茹和李婷婷两位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授权代理人认真审议,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6,282,640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25.03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在表决时关联股东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为12,485,280股。上述议案详见上交所网站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孙艺茹和李婷婷两位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国通管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