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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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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32 股票简称:白云山 编号:2013-05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获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于2013年12月20日(周五)上午9:30分在广州中院第三法庭对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诉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彭碧娟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案号:[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本案”)开庭审理。该案经合议庭合议,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原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改名为加多宝凉茶了”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

 二、被告彭碧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并立即销毁使用了上述广告语的宣传物品;

 三、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813,250元;

 四、被告彭碧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人民币2,500元;

 五、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广州日报》A1版、网址为www.people.com.cn的人民网首页刊登声明,向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内容由广州中院审定,在人民网首页刊登的时间不得短于24小时);

 六、驳回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com.hk)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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