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39,654,9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3.21%。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3年12月10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63号文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00 万股,并于2010年12月1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11,025万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4,725万股。
根据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总股本14,725万股为基数,向截至2011年5月6日的全体登记在册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转增后总股本为20,615万股。
根据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13年4月17日实施了201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0,615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总股本为41,230万股。
2013年4月26日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授予80名激励对象82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总股本增加到42,050万股。
截止目前,公司股本总额为42,05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股包含:820万股限制性股票和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139,654,9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及其儿子李安宗、李安东、股东周淑玲承诺:“本人于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李学峰、李安东承诺:“在股份可流通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6个月内不出售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学峰及其儿子李安宗、李安东承诺:“将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包括但不限于独自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从事与股份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以上为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公司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上述承诺均得到了严格履行。
三、关于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3年12月10日。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39,65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2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4名。
4、本次股权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序号 | 限售股东名称 | 有限售股份数 | 本次解禁限售数量 | 备注 |
1 | 李学峰 | 128,594,620 | 128,594,620 | 董事 |
2 | 李安宗 | 630,140 | 630,140 | |
3 | 李安东 | 630,140 | 630,140 | 董事 |
4 | 周淑玲 | 9,800,000 | 9,800,000 | |
合计 | 139,654,900 | 139,654,900 | |
注:1、本次解除限售的全部股份均不存在质押和冻结的情形。
2、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50%。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