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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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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自2004年以来,我国新股发行实行核准制下的保荐制,适应了当时证券市场的发展状态,但弊端日益显现。一是监管部门对股票供应数量进行管制,严重影响了股市供求关系,加剧了新股发行高市盈率、高发行价、高超募资金的“三高”现象,削弱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二是监管部门对拟上市公司绩效进行“实质性”判断,使得投资者形成“判断依赖”,弱化了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三是拟上市公司为达到上市目的,往往会充分“包装”,调优财务数据,尽可能规避发审会的前置条件,造成大量财务造假、欺诈上市等行为。四是新股发行程序繁琐,降低了新股发行的效率。五是对股票发行实行垄断管制,过度的行政干预容易产生寻租动机,滋生腐败。

 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成熟市场国家的通行做法,也符合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方向。从全球范围看,美、德、英、法、意大利、新加坡等国家都实行注册制,其共同特点是,股票市场化程度较高,有严格的信息披露和强有力的监督作支撑。我国股票发行向注册制过渡,有以下几个好处:一是可有效避免监管部门对股票发行的不当干预,更多让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来选择,这是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题中之义。二是能给所有股份制企业公平自由竞争的机会,使其获得证券市场的资金支持。三是可有效简化审核程序,大幅缩短发行时间,降低企业筹资成本。四是投资者根据公开的信息作出判断与抉择,有利于培育理性成熟的投资群体,促进证券市场稳健运行和良性发展。

 推行股票注册制改革,并不意味着闸门洞开,任何企业都可以从股市“圈钱”,而是通过严格的事后监管和执法,给股市装上“防火墙”。目前看,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第一,加大信息披露力度,严惩内幕交易行为。信息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投资者作出理性判断的基础,必须严格信息披露质量,建立追责机制,落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对一切造假上市、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均应处以重罪,让任何公司都犯不起这种错误。会计公司造假,永久撤销执照;证券公司造假,打入黑名单;企业造假,给予重罚;内幕交易人,终身不得入市或判刑入狱。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证券法庭,施以重典,杀一儆百。这方面,美国有极其严厉的塞班斯法案,违规者轻则重罚、重则入狱。

 第二,完善退市机制,尤其是垃圾股该退尽退。2001年以来,我国主板市场年均退市率仅0.5%左右,而纽约证交所超过6%,伦敦证交所超过11%,反差较大。我国这些年形成的垃圾股占1/4左右,长期处于跌破发行价的境地。对这些垃圾股,就应该壮士断臂,坚决退出,从主板、二板退到三板;三板市场还有交易价值的,限于法人之间的交易,散户不再跟进;如果这些公司不退出,就应当启动重组方式,让现在排队上市的700多家企业,利用这些壳资源,借壳重组上市。

 第三,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强股民信心。完善股民投资回报机制,严格实行强制分红制度。探索建立集团诉讼、先行赔偿、上市公司退市补偿等制度,尽量减少中小投资者可能发生的损失。目前,我国建有余额达200多亿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但尚未真正发挥作用,应尽快拿出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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