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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0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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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13-041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11月8日上午9:00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3年10月28日以书面送达、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0名,实际参会董事10 名,部分公司高管、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刘桂雪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关于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13-042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13年11月8日上午10时,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478号华邦上都大厦A座12楼小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3年10月28日以书面送达、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 名。

 会议由监事主席张道骏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11月4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再次使用3,9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关于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13-043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再次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重要提示:过去十二个月内,公司未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公司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2011年8月5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3,638,000.00元。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准验字【2011】6009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应用于“瓷绝缘子扩大生产能力项目”、“复合绝缘子建设项目”和“创建国家级技术中心项目”。2012年6月8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对原募投项目计划进行了调整,具体的调整方案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募投项目计划的公告》。

 二、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013年5月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中的3,900万元人民币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2013年11月4日,公司如期、全额归还该笔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中。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鉴于目前“复合绝缘子建设项目”已处于收尾阶段,“瓷绝缘子扩大生产能力项目”放缓实施,因此预计在未来6个月内,公司将有不低于4,000万元的募集资金暂时闲置。因此,为降低运营成本,减少财务费用支出,公司决定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中的3,900万元暂时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公司保证在使用期限届满之前,及时归还该笔资金至专项账户。

 本次补充的流动资金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测算,预计可节约财务费用约110万元。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若募投项目实施进度超过目前预计,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归还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以确保项目进展;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工作,并承诺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以确保资金安全,以上做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闲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批准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决定:同意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中的3,900万元人民币暂时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公司保证在使用期限届满之前,及时归还该笔资金至专项账户;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证券投资或风险投资。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认为: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已于2013年11月4日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再次使用3,9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3,9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要求公司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全额归还该笔资金至专户中。

 4、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大连电瓷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事项已出具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大连电瓷本次运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且承诺本次使用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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