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药业因信息披露延迟4个月之久遭到证监会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公司公告称,已于11月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2年3月20日,天目药业与杭州誉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杭州天目山铁皮石斛有限公司签订关于股权转让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有关内容属于“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披露,而天目药业2012年7月26日才对此协议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相关规定,证监会拟作出以下处罚:1、对天目药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2、对章鹏飞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3、对范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朱容稼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罚款。(王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