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分别于2013年9月13日、2013年9月30日召开6届26次董事会及2013年度第四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部分供应商签署<债务豁免协议>的议案》。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3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的2013-44号公告。现将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债务豁免概述
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已与167家供应商签属《债权债务豁免协议》,根据公司与供应商签署的协议内容,供应商已决定不可撤销地豁免公司所负之部分债务。本次债权债务豁免涉及债务本金2.84亿元,豁免后应付供应商债务额为2.16亿元,形成利得6,788万元,具体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数为准。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将按照协议约定,向供应商分期支付货款,款项目前尚未完全支付完毕。双方签署本协议后,非经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本协议不得变更、解除、中止、终止及撤销。本次债务豁免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已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债权债务豁免协议》已生效。
债务豁免对方与我公司及我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没有任何关系,也没有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二、债务豁免对公司的影响
债务豁免形成利得6,788万元,将计入公司本期营业外收入。具体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定数为准。
三、律师见证情况
辽宁宏茂律师事务所对公司及部分债权人签署《债权债务豁免协议》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与见证,出具宏茂[2013]1017号《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债权债务豁免事项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公司与部分债权人签署《债权债务豁免协议》的过程真实、合法、有效;各份《债权债务豁免协议》确定的免除额已生效且不可撤消。
四、会计师事务所专项说明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债务豁免事项出具大华特字[2013]000234号《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豁免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认为根据公司债务豁免协议条款判断,公司债务豁免系不附任何附带条件不可撤销的,协议生效后,债务豁免即告成立。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债权债务豁免协议》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