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并购重组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律师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上海物贸或面临民事诉讼

 □本报记者 朱茵

 

 因涉嫌违规信息披露,上海物贸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目前已经有两位律师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上海物贸有可能背负民事诉讼。

 10月12日,上海物贸公告称,于10月11日收到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上海物贸A股、物贸B股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前期征集诉讼委托,拟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上海物贸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4月26日(即2012年报一季报发布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3年10月12日(即证监会立案公告之日)。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暂定为:2012年4月26日至2013年10月12日间曾买卖过,并在2013年10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上海物贸A股或物贸B股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上海物贸A股或物贸B股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免费审核后,律师将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进行登记,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