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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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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内幕交易“美国经验”:
重罪处罚 全民“目击”
张莉

 □本报记者 张莉

 

 对于各国证券市场而言,调查、认定和处理内幕交易已经成为普遍的“世界性难题”。面临层出不穷的内幕交易手法和新犯罪方式,各国监管部门也采取了多元化的措施对内幕交易实行严格的防控,其中以制裁手段严厉、执法灵活务实著称的美国经验,被业内视为反内幕交易制度建构的典范。

 针对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美国经历了相关法规的反复论证与修改,将内幕交易列为重罪进行处罚,并不断强化对证券欺诈的惩治,实施奖励举报人的措施,对内幕信息交易时点做技术性规定等。这些有效的措施很值得借鉴。

 严厉整饬内幕交易

 美国对证券内幕交易处罚之高、措施之严、执法之执著,在业内可谓有目共睹。1984年,美国通过《内幕交易处罚法》,对那些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而获利或减少损失者处以3倍的民事罚款。1988年,美国签署《内幕交易及证券欺诈制裁法》,引入行政罚款制度,即无需考虑利润所得而一律对内幕交易者处以罚款处罚,自然人的可处罚金额被提高至10万至100万美元,法人则可被处以高达250万美元的行政罚款。

 2002年,美国通过《萨班尼斯-奥克斯雷法案》,对内幕交易者处以最高25年监禁或罚款。金融危机后,美国通过多德弗兰克法,授权证监会强化对证券欺诈的惩治。从对内幕交易的轻罪认定到重罪处罚,重典处罚内幕交易也成为美国打击内幕交易的重要手段,让内幕交易成本大幅提高,进而有效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

 除了重罪处罚之外,美国的“辩方举证”制度也有效帮助内幕交易案件调查的顺利开展。根据美国法律规定,针对要约收购中的内幕交易,一旦控方证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从事内幕交易的事实,被控方需要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辩方若不能列举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就将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防范内幕的有效方式。

 而针对当前日益复杂化的知情人网络,美国也开始扩大调查范围,让一些参与内幕交易的资本掮客也成为被监管对象。例如2012年美国FBI对高盛华人分析师涉嫌向对冲基金泄露内幕信息进行调查,这也是美国政府向内幕交易的掮客集团出击的重大案件。同年,美国法院判决某贷款抵押经纪人在2006年至2011年通过上市公司收购的内幕消息牟利,获刑30个月。上述案例意味着在美国证券市场上为市场内幕信息交易牵线搭桥的中间人也难逃监管层的追查。

 鼓励全民介入监督

 除了事后惩处法规的严酷性之外,美国对于内幕交易的预防与跟踪也建立了相对完备的事前预防措施,并鼓励“全民监督”,创造共同监督的市场化舆论氛围。美国执法部门充分意识到打击内幕交易不能仅仅依靠政府部门的单独力量,需要通过强有力的揭黑激励措施来形成一张全面的监督网。

 比如美国法律规定SEC可以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奖金的激励使很多相关利益者关注内幕交易,如银行家、券商、律师会计师等都可以通过专业研究来判断是否存在违规交易嫌疑从而积极举报,知道内幕交易内情的人员也可能受到奖金的巨大激励而主动揭发违规行为。毫无疑问,这种有激励措施保障的“全民介入”模式可以为证券市场形成一张完善的监督网络,让潜伏的内幕交易者无所遁形。

 除此之外,美国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技术性规定也十分翔实,进而堵住任何有可能滋生内幕信息流通的可能。比如在美国证券市场的判例历史中,曾有上市公司高管在内幕信息正式公布在道琼斯行情公告之前发出买入指令,尽管股票在信息发布后才正式成交,但美国法院仍将其行为视为内幕交易,类似内幕交易时点的严格规定,也使得违法者难以钻法律的漏洞。

 相比成熟证券市场的法律制度设计,国内监管制度对内幕交易的防控仍有较多完善补充的空间。更为重要的是,中国能否沿袭成熟模式的执法精神,让业已形成的法规能够真正规范证券市场参与者行为,提高监管实效,让每一笔交易“阳光化”,是监管部门亟待审视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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