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房重实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曾于2011年1月14日、2012年4月24日、2013年8月17日、2013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披露我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中住兆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嘉公司”)与湖南华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的诉讼及其进展情况。近日,兆嘉公司已就本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已经受理。同时,中住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住地产”)和华夏公司也提出了上诉,现将各方上诉请求及理由披露如下:
一、兆嘉公司上诉情况
上诉人:兆嘉公司
被上诉人:华夏公司
原审第三人:中住地产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征初字第078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请求依法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反诉;请求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简介:原审判决书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理程序违法。具体包括:原审认为《补充协议》已由上诉人进行整体追认不符合事实;认为华夏公司的协助拆迁义务被免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资金占用费的基础事实尚未查清;关于上诉人与第三人对因《补充协议》应当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认定错误;反诉受理违法等。
二、中住地产上诉情况
上诉人:中住地产
被上诉人:华夏公司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征初字第0782号民理判决书,并发回重审;请求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简介:一审法院受理被上诉人反诉存在程序错误;将上诉人列为本案第三人构成程序违法;漏列当事人;对华夏科技在履行《补充协议》过程中的违约事实未查清;对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计算未提供依据;认定华夏科技的拆迁义务被免除,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等。
三、华夏公司上诉情况
上诉人:华夏公司
被上诉人:兆嘉公司、中住地产
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征初字第0782号民理判决书第二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简介:原审法院免除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的举证责任错误;原审法院认为违约金约定不合理的理由不成立。
我公司将根据本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中房重实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