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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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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赔偿机制亟待完善
郑州 肖玉航

 □郑州 肖玉航

 

 虽然光大证券“8·16”事件已经过去一周,但此事件的原因及最新进展来看,实际上其暴露出我国证券市场特别是国有机构法律追究及内部风险控制等诸多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不少市场均发生过类似事件,但从法律处罚与损失承担等来看,其与我国“8·16”事件有明显区别。对于此次事件,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处理,而应继续加大核查力度。无论何种情况,其暴露出诸多市场问题已非常明显。

 首先,公平交易受到挑战。研究发现,不少证券公司与银行理财等国有机构,在理财、ETF、融资融券等领域推出T+0模式,因此利益交易或利益驱动交易存在可能。如果不破除A股制度性顽疾,公平交易将受到严峻挑战或破坏,中国股市难以长期走牛。

 其次,法律责任的认定要公平与严格。笔者发现,历史上许多私有机构违规处罚极重且较完全,一旦触及违规,则面临重罚破产、董事长坐牢、公司消失等严厉处罚。而市场中许多涉及国有机构违法与违规问题,往往是寻找各种理由,从轻发落。

 再次,风险控制存在缺陷。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6年,是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投资控股的全国性综合类股份制证券公司。相关信息显示:2009年光大证券在行业风控检查中曾获第一名。在2012年年报中,光大证券也用了大量篇幅来阐述自己的风控系统,在业界风控领域名列前位。针对自营投资的风险,曾经设立了投资额度分级授权、额度与量化评估以及不定期压力测试的控制机制。此次出现事件后,则将责任推在了第三方的系统故障上。笔者认为,系统出故障不能成为光大证券免责的理由,它应对系统出故障承担责任。这充分暴露出,光环下的风控体系实际上并不安全。从目前业界及法律层面的观点来看,风险控制缺陷与否并不能成为涉嫌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问题的转移点。

 最后,机构责任与投资者赔偿机制。事件出现后,笔者发现,机构对于自身责任往往避重就轻。比如在事件出现后,公司的表态及信息披露工作并不到位,责任意识较差;投资者赔偿是影响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机制还有待逐步完善。

 总体而言,光大证券“8·16”事件暴露出诸多市场制度、法律与交易等方面的问题。“乌龙指”和“老鼠仓”、“内幕交易”等都会引起股价的瞬间急剧波动,都是影响股价异常波动的重要推手。它们虽然有质的区别,但“乌龙指”一旦有意为之,则就会与老鼠仓或内幕交易挂钩,因为套利行为是建立在有意的基础上,有着极强的投机利益主动性。

 笔者认为,针对光大证券“8·16”事件,无论是有意为之还是纯粹的系统问题,这一事件已经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需要管理层从法律严肃性和及时性来进行治理,而在责任追究与处罚上,应坚持在目前监管层从严治市的基础上进行有效而果断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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