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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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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的成果与创新突破

 应肯定目前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已使《预算法》制建设有望前进一大步,增强预算的科学性、完整性、操作性。

 (一)政府全部收支纳入预算,强调预算的完整性

 《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第5条首次明确:“各级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草案的第6条和第7条明确规定了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构成及其范围;草案第4条明确:“预算分为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从过去只强调“公共预算”一本预算,到如今强调“四本预算”的体系,草案明确并强调了预算编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二)明确财政预决算向社会公开,旨在保障公众知情权

 《草案》二审稿第11条增加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现行《预算法》未对预算公开作出规定。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预决算,旨在从法律制度层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十分必要。但是公开原则的落实和操作还比较复杂,为此,《预算法》第11条规定,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近年来,我国不断增加预算透明度,各级政府部门的预决算都在逐步公开。2010年我国首次推进部门预算公开。2012年以来,98个中央部门几乎都公开了部门预算。这一领域的进步在修法草案中得到了清楚的表现与肯定,并与未来的努力形成法制化的联通形式。

 (三)明确人大审查和批准权,加强预算的透明度和法制化

 如下这些内容都值得肯定:

 财政部门应该在人代会举行的45日和30日前将中央和地方的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地方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的处理情况反馈给初步审查机构(第40条)。

 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公共预算一般收支至少编列到款,重点支出要编列到项(第41条)。

 人大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八个方面的内容(第43条)。

 人大财经委员会或专门机构要向代表大会主席团就总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该报告要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做出评价;要对本年预算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作出评价;要对是否批准预算草案和报告提出建议;要对完成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第44条)。

 年中报告事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的6月至9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62条)。

 (四)肯定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间构建财权与事权相顺应、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取向

 《预算法》草案第12条规定:各级政府之间应当建立财力保障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的财政管理体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其授权的下级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制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这表明:第一,《预算法》肯定和大力推进分税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体制,切实提高各级财政特别是地方财政保障能力;第二,《预算法》中包含进一步合理明确和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健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制度建设空间;第三,《预算法》内含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建立科学、规范、公平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逻辑。

 (五)明确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等内容,旨在增加地方财政自主权和优化转移支付制度

 修正案草案第13条强调,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为主要目标。修正案草案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不指定专项用途,而专项转移支付须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专项用于办理特定事物。

 不仅如此,《预算法》还对转移支付收入的确定性和可安排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6条和第7条将转移支付的收入明确列入预算安排范围)。《预算法》草案还对转移支付正式下达的时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47条第2款和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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