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贾康 段爱群
本文讨论《预算法》的性质、法律定位和基本点后,提出如下认识:首先,本次《预算法》的修改,基于预算公开透明、法制预算、完整和详细的特点要求,在已有的草案中体现的多项进步,值得肯定和支持。其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中国的国情和配套改革的渐进,《预算法》本次也只能采取有限修改的原则,追求有限目标,包括通过授权立法的方式构建预算法律制度的多层次结构。再次,基于立法技术和基础研究方面的原因,修正案草案二审稿还存在一些可考虑的修正内容,特别是关于地方债的内容理应恢复一审稿的正面表述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