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2013年5月17日上午9:00
(二)召开地点:烟台市莱山澳柯玛大街9号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车轼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69,055,200股,占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28.3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会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69,055,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69,055,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69,055,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2012年度不分配现金红利,不送股且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未分配利润将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
表决结果:69,055,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公司继续聘请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3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2012年支付该所审计费用40万元。
表决结果:69,055,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报酬的议案》
公司2012年度公司独立董事每人每年津贴6万元,公司董事、监事根据所任职务领取薪酬。
公司董事、监事2012年度领取薪酬情况如下:
战淑萍 | 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 | 女 | 57 | 现任 | 18.00 | 0.00 | 18.00 |
韩文健 | 董事 | 男 | 56 | 现任 | 18.00 | 0.00 | 18.00 |
于深基 | 董事 | 男 | 72 | 现任 | 0.00 | 0.00 | 0.00 |
张荣庆 | 独立董事 | 男 | 57 | 现任 | 6.00 | 0.00 | 6.00 |
张桂庆 | 独立董事 | 男 | 47 | 现任 | 6.00 | 0.00 | 6.00 |
徐景熙 | 独立董事 | 男 | 58 | 现任 | 6.00 | 0.00 | 6.00 |
于善福 | 监事会主席 | 男 | 51 | 现任 | 8.00 | 0.00 | 8.00 |
于克兴 | 监事 | 男 | 53 | 现任 | 8.00 | 0.00 | 8.00 |
马兆山 | 监事 | 男 | 43 | 现任 | 8.00 | 0.00 | 8.00 |
曲善村 | 监事 | 男 | 43 | 现任 | 8.00 | 0.00 | 8.00 |
朱春生 | 监事 | 男 | 50 | 现任 | 8.00 | 0.00 | 8.00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年龄 | 任职状态 | 从公司获得的应付报酬总额 | 从股东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 | 报告期末实际获得报酬 |
车轼 | 董事长 | 男 | 53 | 现任 | 24.00 | 0.00 | 24.00 |
李存明 | 董事兼总经理 | 男 | 51 | 现任 | 24.00 | 0.00 | 24.00 |
表决结果:69,055,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七)审议《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69,055,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该议案详细内容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3-003),章程全文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八)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赵玉山先生担任公司董事,工作简历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临2013-003)。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69,055,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九)审议通过《公司2012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表决结果:69,055,2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并发表如下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