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3-014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福建金融中心信托计划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局第十六次会议及公司2011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批准五矿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信托”)对公司子公司福建金融国际中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金融中心”)设立信托计划以及本信托计划到期后由公司回购五矿信托持有的福建金融中心25%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及福建金融中心另一原股东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龙投资”)回购五矿信托持有的福建金融中心25%股权等一揽子相关事宜。
本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不超过50,000万元,其中五矿信托以信托计划资金向福建金融中心增资人民币18,000万元,并以信托计划资金向福建金融中心提供期限为24个月的贷款32,000.00万元。本信托计划已于2012年3月实施,福建金融中心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36,000万元,公司子公司福建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25%的股权,上海升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其25%的股权,五矿信托持有其50%的股权,福建金融中心退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现公司根据资金情况并和升龙投资协商,主动选择提前兑付本信托计划。截至2013年3月28日,公司按约合计向五矿信托支付标的股权回购价款10,372.5万元,同时上述信托贷款已由福建金融中心累计偿还完毕。本信托计划结束,回购标的股权的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本次回购标的股权前,公司持有福建金融中心25%股权,升龙投资持有福建金融中心25%股权,五矿信托持有福建金融中心50%股权,福建金融中心因设立本信托计划退出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单位;本次回购标的股权完成后,公司持有福建金融中心50%股权,升龙投资持有福建金融中心50%股权,福建金融中心将重新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3-015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二大股
东进行约定购回式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3年3月28日,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第二大股东东方信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信隆”)通知,东方信隆于2013年3月28日通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完成融资(以下简称“本次融资”或“本次交易”),用于本次融资的公司股份数为2,300万股(以下简称“标的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4.29%,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的情况
参与交易的股东 | 参与交易的证券公司 | 证券数量(万股) | 购回期限 |
东方信隆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300.00 | 1年 |
二、本次融资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参与交易的股东 | 股份
性质 | 本次交易前
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东方信隆 | 无限售流通股 | 113,469,891.00 | 21.17% | 90,469,891.00 | 16.88% |
阳光集团、东方信隆、
康田实业合计 | 无限售流通股 | 332,122,422.00 | 61.96% | 309,122,422.00 | 57.67% |
注:福建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系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131,960,75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62%,东方信隆系阳光集团之全资子公司,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田实业”)系阳光集团之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86,691,77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7%。
三、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未来进行类似融资的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其及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一致行动人康田实业预计未来六个月内用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资的公司股票将达到或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
阳光集团及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一致行动人康田实业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约定的购回期限购回用于融资的公司股票。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的股东东方信隆系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三)本次交易系融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阳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一致行动人康田实业承诺将严格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相关约定购回用于融资的公司股票;且本次交易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对应的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证券公司按照东方信隆的意见行使。故本次交易及上述股东未来六个月继续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融资的行为,实质不构成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变动,亦不存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息、送股、转增股份、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归属于东方信隆;
(五)购回期满,如东方信隆违约的,证券公司按照《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标的证券。东方信隆承诺会严格按照相关约定回购标的股票。
(六)公司将督促阳光集团及其全资子公司东方信隆、一致行动人康田实业按照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