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13年2月6日,本公司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葫芦岛中院”)(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1号《决定书》,葫芦岛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下列人员组成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刘贺锦(葫芦岛市国资委副主任);
沈继芳(葫芦岛市人社局副局长);
刘中举(葫芦岛市公安局防控支队副支队长);
刘洪彬(葫芦岛市人社局科长);
宿德震(葫芦岛市总工会部长);
柯新(葫芦岛市国资委科长);
谢文军(葫芦岛市国资委副科长);
王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成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中,刘贺锦担任清算组组长,王乐担任清算组副组长。
《决定书》要求公司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信息披露责任人
葫芦岛中院指定公司管理人后,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管理人联系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路24号基建改造处大楼2层(锦葫路马仗房公交站旁) ;
联系电话:0429-2024347;
邮政编码:125003。
三、管理模式
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
四、特别提醒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本公司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1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