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3年02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2013-022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公司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13年2月6日,本公司收到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葫芦岛中院”)(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1号《决定书》,葫芦岛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指定下列人员组成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

 刘贺锦(葫芦岛市国资委副主任);

 沈继芳(葫芦岛市人社局副局长);

 刘中举(葫芦岛市公安局防控支队副支队长);

 刘洪彬(葫芦岛市人社局科长);

 宿德震(葫芦岛市总工会部长);

 柯新(葫芦岛市国资委科长);

 谢文军(葫芦岛市国资委副科长);

 王乐(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金成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中,刘贺锦担任清算组组长,王乐担任清算组副组长。

 《决定书》要求公司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信息披露责任人

 葫芦岛中院指定公司管理人后,在重整期间,信息披露责任人为管理人。

 管理人联系地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路24号基建改造处大楼2层(锦葫路马仗房公交站旁) ;

 联系电话:0429-2024347;

 邮政编码:125003。

 三、管理模式

 公司重整期间将采取管理人管理模式。

 四、特别提醒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股票停牌期间,公司存在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规定的原因被暂停上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原因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若公司被宣告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本公司管理人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程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充分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葫民二破字第00001号《决定书》。

 特此公告。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2月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