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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2月0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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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性兑付“神话”或破灭

 普益财富发布的报告认为,在刚性兑付的文化下,行业风险传导机制已经失灵,投资者也忽视风险。2011年房地产加强调控,房地产信托成立数量本应下降,但在高收益的诱惑下,2011年全年房地产信托成立数量、募集规模分别同比增长96.22%和71.01%。又如清理地方性融资平台近年来成为政府工作的一个重点,但2012年政信合作集合信托产品成立数量大幅增长。

 “由此可见,刚性兑付的恶果不在于市场上传言的‘信托多米诺骨牌’效应。”范杰认为,“而在于信托贷款化后,信托公司侵占投资者收益、投资者养成收益固定的习惯性思维以及项目选择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政策传导受阻等。”

 李子民在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只要信托公司本身管理信托计划合法合规,就没有义务在投资收益无法兑付的情况下自己拿资本金垫付。

 “不管有关部门是否承认,目前信托市场中的确存在着刚性兑付的思路,必须治理。”范杰认为,治理这个问题,还不能粗暴地、单方面地要求“买者自负”了事,因为存量的信托产品中,存在信托公司未履行受托人责任的情况,采用“一刀切”的思路显然有失偏颇。应该看到,市场各方已经习惯这样的思路,治理应该是个较长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

 周小明认为,当信托产品发生风险事件时,有关部门督导信托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实质是确保信托公司履行受托人的尽职管理职责,而不是要确立对信托产品“刚性兑付”的“潜规则”。

 他建议,信托业急需建立完善规范的个案信托产品风险处置机制。首先,要杜绝信托公司违规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的方式,对风险进行“兜底”。二是在无法有效处置信托产品风险时,坚决启动责任区分机制,通过司法程序或谈判机制区分信托公司责任,信托公司对风险负有责任的,由其负责赔偿,没有责任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三是监管部门理性对待出现个案信托产品风险的信托公司,对于已经履行了尽职管理职责的信托公司,不因发生了风险事件而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只有对那些未履行尽职管理职责而导致风险事件的信托公司,才区别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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