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3-00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13年1月8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科瑞天诚”)的通知,截至2013年1月8日科瑞天诚通过二级市场购入公司股票已累计达1%。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科瑞天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增持目的及计划:
科瑞天诚认为,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及对上海莱士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科瑞天诚决定增持公司股份。
科瑞天诚计划自首次增持日起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比例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含此次已增持股份在内)。
三、增持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
四、增持数量、价格及比例:
增持计划实施前,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持有公司18,3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50%。
2012年12月4日,科瑞天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首次增持公司股份 535,050股,增持均价为12.138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109%。(详见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2012-054号公告)
2012年12月13日,科瑞天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157,639股,增持均价为13.067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032%。
2012年12月14日,科瑞天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460,540股,增持均价为13.350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094%。
2012年12月17日,科瑞天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60,000股,增持均价为13.280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012%。
2012年12月19日,科瑞天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74,800股,增持均价为13.180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015%。
2013年1月8日,科瑞天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4,009,288股,增持均价为15.456元,占公司总股本的0.819%。
截止到2013年1月8日收盘,科瑞天诚共增持公司股份5,297,3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82%;科瑞天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88,897,3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582%。
五、本次增持的合法性:
上述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六、科瑞天诚承诺事项:
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超计划增持。
七、其他:
公司控股股东科瑞天诚本次增持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将继续关注控股股东科瑞天诚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做出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13-004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部分单采血浆站换发单采血浆许可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近日,公司下属部分单采血浆站收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换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具体如下:
一、全州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换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
经审查,全州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达到卫生部《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执业登记条件,现经核准登记,准予执业并换发《单采血浆许可证》。
业务项目: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
许可证登记号:桂卫医血浆站字[2007]41号;
法定代表人:周卫新;
主要负责人:黄共田;
采浆区域(范围):全州县、兴安县、资源县、灌阳县、灵川县*;
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7日。
二、马山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换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
经审查,马山莱士单采血浆有限公司达到卫生部《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和《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执业登记条件,现经核准登记,准予执业并换发《单采血浆许可证》。
业务项目: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
许可证登记号:桂卫医血浆站字[2009]2号;
法定代表人:蓝云端;
主要负责人:蓝云端;
采浆区域(范围):马山县、忻城县、合山市;
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7日。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