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1月9日9:30在上海市天目中路380号北方大厦24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5名,共计代表股份3468776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25%。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朱贤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席本次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大会各项议案逐项审议并表决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根据竞拍结果收购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泉州上实置业有限公司45%股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公开竞拍结果收购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泉州上实置业有限公司45%的股权,并与北方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为346877655票,其中同意票数346841955票,反对票数35600票,弃权票数100票;同意票数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897%。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放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放弃与关联人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5%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为346877655票,其中同意票数346877555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100票;同意票数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7%。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放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放弃与关联人上海北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优先受让权。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为346877655票,其中同意票数346877555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100票;同意票数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7%。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的议案》
同意公司注册地址由“西藏拉萨市金珠西路56号西藏自治区商务厅办公楼10楼”,变更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西路75号2楼”,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之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为346877655票,其中同意票数346877555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100票;同意票数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7%。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第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进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章程修改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为346877655票,其中同意票数346877555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100票;同意票数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7%。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西藏国能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为346877655票,其中同意票数346877555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100票;同意票数占参加表决的股东(代理人)所持(代理)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999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