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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8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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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关证券公司的适当性评估义务

 适当性评估义务是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个人信息对其投资需求所做的回应,内容主要是证券公司确定投资者是否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需要提示的是,通过评估仅仅是满足了最低限度的适当性标准,并不意味着投资者在从事金融产品投资时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在目前,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都已经开展了适当性评估工作,但仍在下述方面具有可完善的空间:其一,证券公司实施适当性评估的方式以纸面为主,形式上可进一步丰富;其二,证券公司实施适当性评估的问卷在设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统一性方面有待完善;其三,亟需提升投资者参与适当性评估的热情和所提供评估信息的真实性。相比较而言,域外市场上的适当性评估既可由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与投资者面对面进行,也可由投资者在线通过适当性评估软件或网上交易系统等方式进行,通过电话完成评估也被允许,并在经纪业务非现场受理放开之后大幅提升评估的效率;

 其次,域外市场证券公司在实施适当性评估时,往往全面考虑投资者是否具备理解证券投资风险所必要的投资经验和投资知识,投资者是否有承担投资风险的财力,以及投资者的投资目标三方面要素;证券公司实施适当性评估的对象也不限于零售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专业投资者也适用,仅是对后者的评估要求相对简单或可豁免实施。

 此外,适当性评估并非禁止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提供被评估结果为“不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因此,在签署风险揭示书或告知书的前提下,投资者仍然可以主动要求投资“不适当”的产品。但是,未通过适当性评估仍然表明投资者自证券公司处接受某项金融产品或服务并参与投资是存在“严重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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