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有效的适当性制度涵盖不同内容,表现形式也灵活多样,主要包括:
首先,证券公司基于委托协议向投资者提供诸如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等费用,因此,可从规制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角度在证券市场基本法律《证券法》修订时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在向投资者提供相关投资服务时承担“适当性义务”,确保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否则应承担违反适当性义务引发的各项法律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法律责任。
其次,为确保证券公司有效地履行“适当性义务”,应辅之以监管规则。具体明确,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其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开展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分级、适当性评估等工作。此外,“适当性”应作为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等工作实施监管的评判指标和重要内容。为提高监管效率,可适时整合当前相关规定,出台证券市场统一适用的适当性监管规则,明确证券公司实施适当性管理的行为规范。
再次,构建全面的适当性制度,还应充分发挥自律监管机构的职责。具体可由证券业协会制定引导其会员证券公司实施适当性管理工作的规则,促进市场稳定发展;证券交易所也可出台适用于场内交易的产品,尤其是创新产品以及交易方式的适当性管理的实施细则,诸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期权合约(Option Rules)中规定了更为详尽的,供证券公司具体实施的适当性规则。
此外,证券公司作为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主体,同时也是实施适当性管理工作并接受监管者,其为有效地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等工作制度的要求,根据法律及监管规则制定的公司内部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可被看作是构建适当性制度的重要基础,有助于在实践中控制或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