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9版:专题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2年08月20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六、有关金融产品的风险评估

 当创新发展成为金融机构谋求生存的重要手段时,如何监管创新产品及服务的高风险性为市场所关注。因此,为使得创新能在更高层面上获得长远、健康发展,证券公司不仅应了解投资者的关键信息,还应对其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有所认知,评估产品的风险,继而进行分级管理。此为证券公司“产品尽职审查”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关键环节。

 在我国,构建证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有关金融产品风险评估的规则,可从如下方面着手:

 首先明确,尽管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的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种类还不甚丰富,服务的层次有所欠缺,且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但立足于市场长远发展考虑,仍有必要未雨绸缪,实施金融产品风险评估,以为证券公司将来拓展金融产品的销售渠道预留立法空间。

 其次,证券公司实施金融产品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识别、评估产品的风险,批准或拒绝产品上市,以及当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证券公司应当重新开展产品风险评估等。

 再次,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工作大致包括两方面内容:对外部而言,证券公司应当在向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前实施具有差异性的评估;在证券公司内部,产品上市应当获得包括合规等内管部门的批准。

 此外,在科技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实施产品风险评估还需借助大量安全、完善的投资者信息技术系统支持,并对系统的安全性和存储容量、信息质量(包括信息的可得性与可测性)以及存取速度提出要求。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010042号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