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我公司曾于2005 年4月15 日、2009年3月11日、2010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公司与兰州陇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诉讼进展公告并于2010年12月28日执行和解协议此案终结。
详见上述日期《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我公司于近日接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津高民二初字第0001号】,就我公司2004年1月9日为兰州陇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陇神药业”)提供6000万元反担保,同日,天津恒信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恒信公司”)向我公司出具承诺函,就我公司的反担保承担保证责任,截至2010年12月28日我公司代甘肃德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德昌公司”)向陇神药业偿还人民币5945万元,故我公司向德昌公司、 恒信公司提起诉讼,德昌公司偿还我公司人民币5945万元,恒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012年5月24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德昌公司向我公司偿还人民币5945万元;
2、被告恒信公司对上述事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德昌公司追偿。
我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
备查文件目录: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津高民二初字第0001号】
特此公告
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