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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2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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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2-024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关于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于2012年5月10日以传真和邮件的形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会议于2012年5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7层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参会董事符合法定人数,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朱建国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的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本次会议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陈刚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继续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职务。经董事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聘任张杰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简历附后),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细内容见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的议案》;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张杰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职务,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职务。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聘任唐飚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简历附后),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一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细内容见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由公司监事会提议,经董事会审议,公司决定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细内容见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更换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张杰先生 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1971年12月,本科学历,新疆财经大学首届EMBA班成员,高级会计师。历任兵团建工集团特机分公司项目会计;本公司项目会计、财务部副主任、副总会计师;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总会计师。现任本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2012年5月21日,张杰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唐飚先生 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1966年5月,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职称。历任本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部部长,兵团建工集团兰新铁路第二双线项目部总会计师。现任本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

 截至2012年5月21日,唐飚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2-025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关于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于2012年5月10日以传真和邮件的形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于2012年5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7层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辉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张辉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监事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选举倪志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简历附后),任期与本届监事会一致。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及时选举监事会主席。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中最近两年曾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细内容见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召开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详细内容见2012年5月22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备查文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

 监事候选人简历

 倪志江先生 中国国籍,无国外永久居留权,出生于1978年3月,本科学历,中级政工师。历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现任本公司工会主席。

 截至2012年5月21日,倪志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证券代码:002307 证券简称:北新路桥 公告编号:临2012-026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定于2012年6月9日召开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12年6月9日(星期六)上午11:00

 2、会议地点:新疆乌市高新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7层北新路桥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4、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

 5、股权登记日:2012年6月4日

 6、登记时间:2012年6月6日

 二、会议内容

 1、审议《关于更换公司监事的议案》。

 三、出席会议对象

 1、2012年6月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会议登记方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时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需持本人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介绍信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凡是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到会的股东均有权参加。

 公司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高新街217号

 邮政编码:830011

 电话:0991-3631208 传真:0991-3631269

 联系人:朱胜军

 五、其他事项

 1、会议材料备于董事会办公室;

 2、临时提案请于会议召开十天前提交;

 3、会期半天,参加会议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附:1、股东参会登记表

 2、授权委托书

 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一)股东参会登记表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股东账号: 持股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二)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出席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照以下指示代为行使表决权:

 ■

 注:赞成用“√”表示;反对用“×”表示;弃权用“○”表示。

 (1)如果委托人未作出表决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决定表决:

 □可以 □不可以

 (2)委托有效期限:

 委托人名称(签章): 受托人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注:以上股东参会登记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为有效。委托人为单位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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