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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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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海集运 股票代码:601866 公告编号:临2012-007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委托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向本公司提供3 年期

 人民币借款,借款总额为人民币20 亿元。

 ◆关联董事回避:上述关联交易经本公司第三次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九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此次委托借款将增加本公司的现金流量,从而相应缓解资

 金压力,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一、交易概述

 经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2 年2 月2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请参考本公司于2012 年2 月27日发布的临2012-004号公告-《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批准,于2012 年3 月26 日,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作为委托方,以下简称“中国

 海运”)、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方,以下简称“中海财务公司”)、本公司(作为借款方)在上海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据此,本公司从中海财务公司

 获得由中国海运提供的三年期借款共计人民币20 亿元。

 二、合同方介绍

 1、中国海运,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6.2 亿元,营业地址为上海东大名路678号。中国海运为一家大型航运企业,业务横跨多个地区、行业及国家。

 2、中海财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 亿元,营业地址为上海市东大名路670 号5 楼,主营业务为成员单位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存款服务、贷款服务(包括贴现、担保等信贷服务)、结算服务及中国银监会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关联关系:中国海运持有本公司47.03%股份,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中国海运持有中海财务公司25%股份,并对中海财务公司拥有控制权;故中国海运、中海财务公司均为本公司的关联方,所发生交易皆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根据委托贷款协议,本公司从中海财务公司处获得由中国海运提供的三年期

 人民币借款,借款总额为人民币20 亿元, 借款利率为5.02%,低于同期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6.65%,按20 亿元的委托借款规模计算,总利息支出为

 人民币30,120 万元。

 借款的利息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利率为0.3%,利息为600 万元/年,分别于2012 年3 月26 日,2013 年3 月26 日和2014 年3 月26 日支付;第二部分利率为4.72%,利息为9,440 万元/年,分别于2013 年3 月26 日、2014 年3 月26 日和2015 年3 月26 日支付。

 本公司三年后归还本金。

 中海财务公司作为受托方一次性收取手续费人民币60 万元,该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委托借款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委托人通过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和收回本金,并且可以通过受托人监管该款项的使用情况。

 四、进行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向中国海运借款人民币20 亿元,资金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

 本公司支付此次委托借款利息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本公司的运输收入。

 委托借款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向本公司提供的财务帮助,借款的目的是缓解公司短期内流动资金的不足,降低本公司的融资成本。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不断收紧信贷规模,本次委托借款享受了目前国内金融市场上企业借款最优惠的利率,对本公司而言比一般的商业贷款更为优惠。董事会相信,本次委托借款将增加本公司的现金流量,从而相应缓解资金压力,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五、其他事项

 上述交易属关联交易,在董事会上以合规程序通过(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公司五名独立董事发表书面独立意见,认为控股股东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帮助,是按对本公司更为有利的条款进行的,该项交易可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述关联交易属财务资助;

 根据自2011 年5 月1 日生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

 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上市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

 抵押或担保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

 因此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该项交易已获董事会合规程序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委托贷款利率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定价原则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本次委托贷款符合公司2012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特此公告。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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