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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05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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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9 证券简称:中京电子 公告编号:2011-G10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深证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加强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控规则落实”专项活动的通知》的规定,上市公司须在上市后6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时间为2011年5月6日,按照规定公司须在2011年11月6日前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为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对内部控制规则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11年9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内控规则落实自查表的议案》(详见2011年9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根据规定及自查情况,公司于2011年11月3日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券商业务资格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如果未来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恢复上市或本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时,由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恢复上市推荐人或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代办股份转让的副主办券商。

 特此公告。

 惠州中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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