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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1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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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910 证券简称:庄园牧场 公告编号:2026-051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的金额:2,107.38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园牧场”、“庄园公司”或“公司”)因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马红富先生就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2026年2月6日已更名为萨费(青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源牧场”)〕支付搬迁损失事宜,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2026年1月19日收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6)甘0102民初2711号〕及《传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传唤双方于2026年3月12日开庭,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该案于2026年3月12日已开庭审理。后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甘0102民初2711号〕。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5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5)。
  公司在15日法定上诉期内向一审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上诉状》,并收到一审法院(2026)甘0102民初2711号《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公司在法定缴费期内向二审法院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了上诉费147,168元,并收到二审法院开具的诉讼收费专用票据,案件开始进入二审程序。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5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
  公司于5月26日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该院已组成合议庭,定于2026年6月16日对上诉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红富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进行审理。
  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6)甘01民终2579号〕,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的主要观点为:
  “关于马红富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诺的法律性质和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在庄园公司上市时,马红富作为庄园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在案涉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差额补偿承诺,内容明确具体,义务设定清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承诺一经作出并披露,便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需相对方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庄园公司作为该差额补偿承诺的直接受益人,系明确的相对人,与承诺人马红富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承诺的差额补偿条件成就时,庄园公司有权向马红富主张权利。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未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案涉差额补偿承诺的履行条件是否成就问题。根据马红富的承诺内容,若发行人下属牧场因划定调整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依法进行搬迁时,政府补偿不足以弥补公司搬迁损失时,差额部分由其个人承担。关于牧场搬迁的损失计算标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青行终7号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中,经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青海子正资产评估事务所出具的﹝2023﹞第010号《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载明:截至2020年 3月11日评估基准日,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为17521900元。本案中,庄园公司主张的搬迁损失系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计算的账面资产,其计算的依据与资产实际价值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圣源牧场资产的实际价值应以法院委托评估的价值为准。关于具体的补偿数额。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青行终7号行政判决,考虑到牧场搬迁环境保护的公益性、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已获取的政策性收益,在平衡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已对圣源牧场的全部搬迁损失进行了认定,不存在补偿不足情形。
  此外,庄园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载明:若圣源牧场搬迁后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报废,预计搬迁损失38750000元。本案中,圣源牧场虽作为养殖功能被关停,但在另案(2024)青行终7号行政判决执行过程中,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与湟源县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牧场所在场地及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仍由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在原期限内继续使用。上述设施作为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资产,仍存在使用价值,并未报废。本案诉讼期间,庄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圣源牧场因场地功能的转变而遭受的具体损失数额,其请求马红富履行差额补偿的条件不具备,其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关于控股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诺的性质及效力适用法律虽存在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故对庄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包含本次诉讼)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及仲裁共有17起,主要涉及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涉案总金额为268.2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6%,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甘01民终2579号〕
  特此公告。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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