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公告编号:2026-099 债券代码:524174.SZ 债券简称:25天原K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承销总结及相关文件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事宜。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等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386 证券简称:天原股份 公告编号:2026-098 债券代码:524174.SZ 债券简称:25天原K1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386号)同意,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96,144,578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9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78,799,998.44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977,876.40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5,822,122.0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10月30日出具了《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川华信验2026第003200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方 甲方: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内的募集资金仅能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补充流动资金的限定资金用途,不得挪为他用。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中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甲方在使用本专户内资金时,应向乙方提交《付款申请书》及相应的用款佐证材料,用款需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资金用途,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对应的款项。 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二六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