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孙公司新疆云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新疆漫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漫道”)为本案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 3.涉案的金额: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主张金额为11,009,899.48元(未含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反诉主张金额为36,497,561.70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5年12月31日,后续持续计算至还清,未含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二审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判决内容、后续执行进展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金额,以判决后续执行情况及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后续进展,积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孙公司新疆云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2026)京73民终77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新疆漫道就与北京时空立方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空立方”)之间的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以下简称“伊犁州分院”)提交《民事诉状》,伊犁州分院于2025年1月7日予以立案。后因管辖权问题,本案由伊犁州分院裁定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该法院于2025年6月5日予以立案,案号为(2025)京0108民初83943号(以下简称“83943号案件”)。2025年1月16日,时空立方就与新疆漫道之间同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该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5)京0108民初7380号(以下简称“7380号案件”)。 鉴于新疆漫道与时空立方互为原被告的两起诉讼均基于同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为统一处理案涉争议、合并审理,新疆漫道于2026年1月15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83943号案件的起诉,并于次日在7380号本诉案件中提起反诉,申请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2026年3月6日,新疆漫道收到法院裁定,准许撤回83943号案件的起诉。2026年3月1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7380号案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开庭审理,并于2026年4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8日、2025年3月4日、2026年3月10日、2026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孙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一02)、《关于全资孙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一19、2026一12、2026一27)。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新疆漫道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2026)京73民终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3.3元,由新疆云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未披露且未达到重大诉讼(仲裁)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案件共计6起,涉案总金额约为432.9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二审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判决内容、后续执行进展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金额,以判决后续执行情况及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案后续进展,积极依法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京73民终776号 特此公告。 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