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拓荆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无锡尚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97%股份、上海泰纳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和无锡宽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即2025年12月27日至2026年10月1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有关知情人员; 3、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前述1至5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提供的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自查期间内,前述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对象在自查期间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法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情况 1、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1日,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集成电路基金”)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8,434,917股(含本数),即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2026年1月28日,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结果公告》,2025年12月17日至2026年1月27日,国家集成电路基金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8,434,917股,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减持计划下,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在自查期间进行的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行为,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已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自查期间,本公司曾卖出拓荆科技股票,该等交易系根据本公司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早于本公司知悉本次交易的时间。本公司减持计划和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2、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8日,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微公司”)计划自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前提下,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3,655,131股(含本数),即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0%。 2026年4月29日,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2026年1月29日至2026年4月28日,中微公司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2,737,607股,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具体情况如下: ■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内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行为,中微公司已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主要内容为: “自查期间,本公司曾卖出拓荆科技股票,该等交易系根据本公司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实施,早于本公司知悉本次交易的时间。本公司减持计划和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 (二)相关自然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以下自然人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该等人员均已分别出具自查报告或相关承诺,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徐鼎、安程程、季千粟、梅俊宇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徐鼎、安程程、季千粟、梅俊宇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情时间,本人上述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在并未了解任何有关拓荆科技本次交易事宜的内幕信息情况下,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拓荆科技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拓荆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拓荆科技。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2、胡潇、沈广平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胡潇、沈广平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拓荆科技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拓荆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拓荆科技。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林建新 针对前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事宜,林建新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上述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拓荆科技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若上述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主管部门认定为利用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拓荆科技股票所得收益(如有)上缴拓荆科技。 4、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林建新之子林艺华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情形,除上述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自查期间未曾向林建新或其他方泄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未明示或暗示林建新或其他方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3、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交易行为,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拓荆科技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自查范围内相关法人及自然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说明及承诺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访谈等,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承诺等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履行的前提下,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拓荆科技股票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适用中国法律所禁止的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拓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