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6年10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336 证券简称:澳柯玛 公告编号:临2026-038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为对方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为保障相关控股子公司项目建设、日常经营业务资金需求,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相关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6年10月30日,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为澳柯玛(印尼)工业有限公司(PT AUCMA INDONESIA INDUSTRY,以下简称“印尼工业公司”)在2026年10月30日至2031年10月30日期间内,于该行办理融资业务提供16,2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2026年10月3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营业部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青岛澳柯玛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在2026年10月30日至2028年10月30日期间内,于该行办理融资授信业务提供最高余额8,1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2026年4月22日,公司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融资及担保业务执行情况暨2026年度融资及担保业务授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28.10亿元的担保(含正在执行的担保,其中为印尼工业公司提供的最高担保金额为2.00亿元);相关子公司之间为对方提供总额不超过2.00亿元的担保(含正在执行的担保)等。有效期自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召开2026年年度股东会之日止。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5月2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的《2026年度对外担保预计公告》(编号:临2026-012)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编号:临2026-021)。
  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和合同签署时间均在前述审议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印尼工业公司基本情况
  ■
  (二)进出口公司基本情况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为印尼工业公司提供担保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
  2、债权人与印尼工业公司(债务人)签订了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依据主合同,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境外投资固定资产类贷款业务。
  3、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为:
  (1)贷款本金(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循环使用的本金),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金16,200万元,贷款期限为六十个月。
  (2)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贷款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4、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5、担保的性质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
  (二)为进出口公司提供担保
  1、合同签署人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营业部
  保证人: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2、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保证人自愿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进出口公司)形成的下列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8,100万元整:
  (1)债权人自2026年10月30日起至2028年10月30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已形成的主合同项下尚未受偿的债权本金(5,000万元)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其中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按相应的主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受偿之日止。
  3、担保的范围
  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4、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主要为满足印尼工业公司顺利推进印尼新建年产50万台冰箱(柜)智能制造工厂项目建设资金需求,以及进出口公司日常经营业务资金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相关产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经营规划。同时,该等子公司经营活动均在公司控制范围内,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并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涉及金额及合同签署时间均在公司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批准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审议程序。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为9.33亿元(不含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08%。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8.5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8.43%。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目前未有逾期担保情况发生。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31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赞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