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10月29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9日9:15一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玉峰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本次会议,经过半数董事推举,由董事和鲁先生主持会议。 7.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23人,代表股份1,363,048,3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77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1,233,275,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4.000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19人,代表股份129,773,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77%。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本次变更董事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规的要求。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江波、林莎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独立董事王和春先生简历 国电投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独立董事王和春先生简历 王和春,男,1965年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现任吉林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所长、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曾任长春光机所二室助理研究员,长春会计师事务所涉外部副主任,长春恒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部主任,吉林春惠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吉林华安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 王和春先生不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不存在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