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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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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完成公告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金隅冀东 公告编号:2026-066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发行完成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开发行2026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事项,已经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25年4月29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分别于2025年3月28日和2025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相关公告。
  2026年3月,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26]MTN185号)核准,公司获准发行面值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的中期票据;《接受注册通知书》自出具之日起2年内有效。
  公司2026年度第二期中期票据已于2026年10月23日完成发行,现将发行结果公告如下:
  ■
  特此公告。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金隅冀东 公告编号:2026-065
  债券代码:127025 债券简称:冀东转债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冀东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6年11月4日
  2.兑付本息金额:106.00元人民币/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26年11月5日
  4.可转债摘牌日:2026年11月5日
  5.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6年10月30日
  6.可转债停止交易期间:2026年11月2日-11月4日
  7.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6年11月4日
  自2026年11月2日(可转债停止交易起始日)至2026年11月4日(可转债转股期结束日),“冀东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冀东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16号)核准,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发行人民币28.20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冀东转债”“可转债”),期限为6年(即2020年11月5日至2026年11月4日),2020年12月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冀东转债”,债券代码“127025”。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公司《唐山冀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现将“冀东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冀东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06.00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冀东转债”将于2026年11月2日开始停止交易,2026年10月30日为“冀东转债”最后交易日(最后一个交易日可转债简称为“Z东转债”)。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2026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4日),“冀东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冀东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冀东转债”目前转股价格为人民币12.92元/股,请投资者注意转股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冀东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2026年11月4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截至2026年11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冀东转债”全体持有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冀东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106.00元人民币/张(含税及最后一期利息),兑付资金发放日为2026年11月5日。
  五、兑付办法
  “冀东转债”到期兑付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冀东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2026年11月2日起,“冀东转债”将停止交易。自2026年11月5日起,“冀东转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人收益的20%。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6%(含最后一期利息2%)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冀东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6元(税前),按最后一期利息额每张2元计算,预计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05.60元(税后),最终代扣代缴金额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意见为准,有关情况请咨询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缴付,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居民企业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公司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6.00元人民币(含税)。
  (三)非居民企业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冀东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106.0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四)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公司可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10-59512082
  特此公告。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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