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挖金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征先生和陈坤女士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到期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双方所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再合并计算所致,两位股东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均保持不变。 2、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李征先生、陈坤女士变更为李征先生。 3、为确保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陈坤女士已自愿出具《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公司近期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征先生和陈坤女士出具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于2026年10月24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6年10月25日起解除。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及履行情况 1、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保障公司稳健经营,2015年7月3日,李征先生和陈坤女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了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中约定:“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在处理有关需经挖金客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双方应采取一致行动,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1)行使股东提案权时,如果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李征可以独自或联合其他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陈坤不能单独或联合其他方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议案;(2)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如果经充分沟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陈坤应按李征意见行使表决权。协议有效期自双方共同签署协议之日起至挖金客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满三十六个月之日止,经双方一致同意,协议有效期可以延长。” 《一致行动协议》于2025年10月24日到期后,双方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将《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延续至2026年10月24日。 2、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履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4号),公司于2022年10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4.78元,并于2022年10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在《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有效期内,李征先生和陈坤女士在处理公司有关经营活动、需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事项时,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情形。 二、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情况 1、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情况 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征先生和陈坤女士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并确认《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于2026年10月24日到期后不再续签,双方的一致行动关系于2026年10月25日起解除。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双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各自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董事、高管,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的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高管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高管义务。 2、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背景及考虑因素 2015年7月李征先生和陈坤女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时,双方均为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成员,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职务,对公司业务、财务、运营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各方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维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024年8月30日,陈坤女士因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离任,不再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副总经理,陈坤女士已退出公司内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截至目前,公司上市已满四年,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公司通过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稳定的决策运行机制,无需一致行动关系在经营决策、公司治理等方面继续发挥作用。因此,为提升经营决策的效率,双方协商决定解除一致行动关系。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表决权情况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李征先生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23,910,226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3.58%。陈坤女士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2,729,76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2.55%。李征先生和陈坤女士为一致行动人,两位股东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合计为36.14%。北京永奥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永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为9,331,437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9.20%,李征先生在北京永奥的持股比例为55%,陈坤女士在北京永奥的持股比例为45%。前述持股关系如下图所示: ■ 2、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表决权情况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李征先生、陈坤女士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比例均未发生变动,李征先生、陈坤女士通过北京永奥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比例亦未发生变动。持股关系如下图所示: ■ 综上,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的变化,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关系解除所致。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李征先生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比例从45.34%减少为32.79%。李征先生和陈坤女士持有公司的表决权不再合并计算,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及相关信息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坤)。 四、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李征先生和陈坤女士变更为李征先生。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者,李征先生自公司上市以来一直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对公司的战略发展、日常运营及重大人事任免等事项具有决定性影响,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超过30%,能够对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能够主导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陈坤女士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坤女士已自愿出具《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除李征先生可控制的公司股东北京永奥外,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相对分散,不存在可能威胁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情形。 五、其他说明 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事项系李征先生、陈坤女士友好协商的决定,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李征先生直接及通过北京永奥间接可支配的表决权数量已超过30%,不存在依靠其他股东扩大其对挖金客表决权数量的意图。李征先生和陈坤女士未违反公司上市时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李征先生和陈坤女士将继续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 六、本次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对公司的影响 李征先生和陈坤女士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事项不会引起公司管理层变动,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日常经营运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继续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持人员、财务、资产的完整性与独立性,公司现有治理结构稳定有效,控制权状态清晰明确,具备稳健的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将持续完善治理机制,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七、律师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1、李征和陈坤已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李征和陈坤的一致行动关系及其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关系于2015年7月3日成立,并于2026年10月25日解除,李征和陈坤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终止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李征、陈坤变更为李征。 八、备查文件 1、《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2、《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征); 4、《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陈坤); 5、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挖金客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