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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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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二)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与《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
  2、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决议;
  3、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者授权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5、决策是否聘请相关专业机构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资产管理、咨询等服务;
  6、决策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时的份额权益处置方式,包括直接调减、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或计入预留份额;
  7、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在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和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时,决定标的股票出售、非交易过户或分配等相关事宜;
  8、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变更及继承登记;
  10、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1、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如办理员工持股计划闲置资金的分配或现金管理;
  12、代表或委托公司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签署相关文件;
  13、负责拟定预留份额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预留份额的认购对象、认购份额、认购价格、权益的解锁条件及时间安排等;
  14、负责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收回与再分配,再分配包括确定认购对象、认购份额、认购价格、权益的解锁条件及时间安排等;
  15、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3 日前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一致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二)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四、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事项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制定预留份额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预留份额的认购对象、认购份额、认购价格、权益的解锁条件及时间安排等(董事会可转授权);
  (五)授权董事会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作出解释;
  (六)授权董事会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及确定标准;
  (七)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八)授权董事会确定或变更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外部专业机构,并签署相关协议(如需);
  (九)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或应证监会、交易所监管要求,授权董事会根据前述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十)授权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单独或共同决定及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并批准相关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五、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相应的《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权益分配和存续期届满后处理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票所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如委托外部专业机构进行管理的,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亦独立于外部专业机构的固有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 当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或提前终止时,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实际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二)在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间,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向持有人分配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账户中的现金或进行现金管理。
  (三)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公司发生派息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与现金资产统一分配。
  (五)在锁定期届满且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变现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持有人;或者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申请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按持有人所持份额的比例,将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账户,由个人自行处置。
  三、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处理方式
  (一)若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且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依照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如持有的标的股票仍未全部出售或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持有人,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终止或存续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终止或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如聘请资产管理机构的,相关分配安排由资产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分配方案执行。如存在融资安排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将本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现金股利及其他收益优先用于偿还融资款项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资产仍包含标的股票的,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处置办法。
  第九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实际控制权变更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实际控制权变更等情形,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变更或终止,由公司董事会另行决议。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后如未展期自行终止。
  (二)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存续期内,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 届时在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系统支持的前提下全部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1个月,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延长期届满后本计划自行终止。
  (四)除前述情形外,本员工持股计划若需提前终止的,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未经同意擅自处置的,该处置行为无效。
  (二)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处置办法如下:
  1、持有人职务变更
  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岗位调动而发生职务变更,若职务变更后仍在公司内任职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持有人按变更职务后的考核要求进行考核;若职务变更后在公司非控股子公司任职,管理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若决定取消,则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未解锁份额,收回价格为持有人获得该等权益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相应利息。
  2、持有人非个人原因导致劳动关系/聘用关系解除或终止
  存续期内,因公司经营的客观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改制、重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等重大股权变动以及影响主营业务的重大产权变动等情形),导致持有人非因个人主观意愿(或被公司要求)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该持有人所持员工持股计划权益可以不作变更,但是否符合并适用该等情形应当由管理委员会予以认定,若管理委员会成员发生该等情形的则由董事会予以认定。
  3、持有人退休
  (1)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接受公司返聘,继续在公司任职的,其所获授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作变更。
  (2)持有人正常退休且公司不再返聘的,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未解锁份额,收回价格为持有人获得该等权益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相应利息。
  4、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持有人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其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导致无法胜任工作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未解锁份额,收回价格为持有人获得该等权益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相应利息。
  5、持有人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身故,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将由其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的计划执行,其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不再纳入解锁条件。
  (2)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身故,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未解锁份额,收回价格为持有人获得该等权益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相应利息。
  6、除本条第2款情形外,持有人出现其他非负面异动情形
  (1)劳动合同未到期,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未到期,持有人非因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失职或渎职等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3)持有人主动提出辞职并经公司同意的;
  (4)劳动合同到期后,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
  (5)其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非负面异动情形。
  持有人出现上述非负面异动情形,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未解锁份额,收回价格为持有人获得该等权益的原始出资金额加上相应利息。
  7、持有人出现负面异动情形
  (1)持有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持有人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持有人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失职或渎职等行为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4)其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负面异动情形。
  持有人出现上述负面异动情形,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届时持有的未解锁份额,收回价格按其原始出资额和其持有份额对应现值(以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当日的收盘价计算现值)的孰低值确定。
  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将收回权益份额放入预留权益份额或直接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
  (三)存续期内,若发生以上条款未详细约定之需变更持有人持有的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及份额权益的情况,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由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十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本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假设公司于2026年10月将首次认购标的股票2,221万股过户至信托/资产管理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锁定期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按照约定的比例出售所持标的股票。经预测算,假设单位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以本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5.06元/股作为参照,公司应确认总费用预计为4,975.04万元,各年摊销费用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员工持股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最终会计成本还与实际过户和生效的股票数量有关,最终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在不考虑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下,员工持股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员工持股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有效激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
  第十一章 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一、资产管理机构的选任
  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选任或变更做出决定。若本公司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金融机构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与资产管理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文件。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
  二、资产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
  截至本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披露之日,公司暂未签署专项金融产品合同及相关文件。未来,如公司委托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前述该等相关协议及文件的主要内容由公司在签署后另行公告。
  三、管理费用计提及支付(以最终签署备案的资产管理协议为准)
  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以最终签署的相关协议为准,由专项金融产品支付。
  第十二章 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本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存续员工持股计划之间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二、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但本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在相关操作运行等事务方面将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独立性。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持有的份额相对分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持有人在持有人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时将自愿放弃表决且承诺不在管理委员会中任职,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三、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运作、决策等将完全独立于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与已存续员工持股计划的关系
  本员工持股计划为公司独立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已实施或存续的其他员工持股计划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互不影响、分别运作。本员工持股计划的部分持有人同时为公司当前存续的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因此本员工持股计划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在关联关系。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均放弃因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表决权,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即两期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表决权的机制不同。同时,持有人大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成员时将避免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成员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成员一致,因此,两期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一致行动人,两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权益不予合并计算。
  第十三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公司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二、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
  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员工因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三、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已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生效。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二六年十月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6-050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莱士”、“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6年9月28日以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26年10月10日下午1点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11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11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谭丽霞女士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在保证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全体与会董事经投票表决,一致作出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对外披露《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原方案”),自原方案披露后,公司已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完成部分回购股份注销及相应股份变动;同时原方案融资安排、参与对象情况发生变化。为保障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稳妥落地,切实维护持有人利益,公司拟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相关条款。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Jun Xu(徐俊)先生、占德国先生回避了表决。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关于修订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及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修订稿)摘要》。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相关条款,作为配套文件,本次同步修订《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Jun Xu(徐俊)先生、占德国先生回避了表决。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登载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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