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48 证券简称:浙江黎明 公告编号:2026-035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6年9月21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9月21日通过电话、邮件、专人向全体董事送达,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公司董事长俞黎明先生主持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为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实施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并制定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胡安庆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规范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确保本次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落实,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胡安庆先生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授权日/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相关协议书等; (5)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和行权条件以及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6)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行权/解除限售; (7)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行权/解除限售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行权/解除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激励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或解除限售资格,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根据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行权获得的收益予以收回;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2)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胡安庆先生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鉴于本次董事会部分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故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603048 证券简称:浙江黎明 公告编号:2026-036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 (二)近三年公司业绩 单位:元 ■ (三)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及/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2024年2月5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00元/股,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6日、2024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及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7)。 2025年2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812,4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55%,购买的最高价为13.68元/股,最低价为11.57元/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1,534.00元(不含交易费用),目前全部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述回购股份所使用的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上述回购未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数量为626.25万股(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4.26%。其中首次授予501.00万股(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41%;预留授予125.25万股(份),预留比例20.00%,预留数量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85%。具体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98.7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3%。其中首次授予239.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63%;预留授予59.75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1%,预留授予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数量的20%。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27.5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23%。其中首次授予262.0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78%;预留授予65.5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45%,预留授予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数量的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预留部分未超过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人数/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10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2025年末公司员工总数为1311人)的比例为16.02%,包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包含中国台湾籍员工,该员工任职关键岗位,在公司的日常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实施本激励计划将进一步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或(和)股票期权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1、上述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 1、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4.26元的50.00%,即每股12.13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0.39元的50.00%,即每股10.19元;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每股24.26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每股20.39元。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安排 (一)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二)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将分2期解除限售/行权,各期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得解除限售/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激励对象相应限制性股票或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各解除限售期/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解除限售/行权的当期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解除限售/行权,公司将予以回购注销或注销。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解除限售/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方可解除限售/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所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或对第1条规定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分年度对公司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 注:1、“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下同。 2、“净利润”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如有)股份支付费用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于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于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参与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所有参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行权的股份数量。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行权比例: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行权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Y×公司层面解除限售/行权比例X。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因个人层面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行权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行权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选取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净利润反映了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能够树立企业较好的资本形象;营业收入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公司综合考虑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兼顾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较为严格的绩效考核指标,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限售期、等待期、可行权日的起止日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和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本激励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2、股票期权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之日起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与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1、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限售期的截止日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2、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及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解除限售/行权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励计划的获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解除限售/行权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若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或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授予/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授予/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考核管理办法》。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解除限售/行权工作。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会在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及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注销等事宜。 7、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8、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下简称“《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及《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程序。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并公告、登记等程序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可分多批次),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回购注销。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法律意见书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事宜。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是否成就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认,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行权事宜,对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统一注销。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行权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统一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行权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继续解除限售/行权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所确定的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解除限售/行权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的解除限售/行权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在解除限售/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有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将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行权和降低授予/行权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获授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五)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和/或股票期权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担任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职务,则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3、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对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若激励对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劳务关系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 1、激励对象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该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或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得解除限售/行权,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或其已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不得解除限售/行权,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由公司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若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和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需由继承人代其缴纳完毕。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将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若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和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需由继承人代其缴纳完毕。 (六)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七)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激励对象应当按照公司要求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和股票期权已行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情况 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计划及/或《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授予日至解除限售日/行权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解除限售/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行权的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公告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262.0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4.32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2026年9月21日收盘价,即24.32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每期行权日的期限; (3)年化波动率:分别采用上证指数同期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26年10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解除限售/行权条件,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份支付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603048 证券简称:浙江黎明 公告编号:2026-037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10月16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10月16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弘禄大道89号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10月16日 至2026年10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公司也将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请投资者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会议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原件;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3、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应不迟于2026年10月15日16:00,信函、传真中必须注明股东住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件。 (二)会议登记方式 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于2026年10月15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持有关证明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弘禄大道89号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四楼证券部办理登记手续。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谢嘉乐 电话:0580-2921120 传真:0580-2820008 邮箱:lmim@zhejiangliming.com 邮政编码:316000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弘禄大道89号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费等自理。 特此公告。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2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黎明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10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