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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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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6-048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15日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现场会议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118号甲泰和国际大厦15楼。 5、会议主持人:董事何星儒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均为2026年9月10日(星期四)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9月10日,公司总股份为158,026,471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2,722,719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回购股份(2025年修订)》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应当从总股本中剔除,即本次股东会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量为155,303,752股。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71,853,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6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0,654,7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5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1人,代表股份11,199,0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1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人,代表股份1,602,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人,代表股份1,602,5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19%。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腾讯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魏海涛、郝韵珊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6-049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6年9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6年9月10日以邮件、电话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何伟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其中:何伟、何向东、李丽娟以通讯方式参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含董事会秘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 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资源配置规划,拟增加“沈阳何氏医院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本次增加的实施地点为现有租赁场地。除此之外,该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等不存在变化。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从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快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以及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公司保荐机构出具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公司保荐机构出具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6-050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625.00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431.13万元。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3月16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2]110Z0006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会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变更情况 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为便捷对募集资金专户的日常操作,提高公司资金业务便利性,公司将在中信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开立新的“公司数智化基础建设项目(一期)”“超募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存放于旧专户(账号:124905040110909、75100078801700000808)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实际划转日为准)全部转存至新专户,并拟与中信银行沈阳分行营业部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资金划转完成后,公司拟将旧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24905040110909、75100078801700000808)注销,该专户对应的原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变更相关事宜。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6-051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建设需要,增加“沈阳何氏医院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不变。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不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6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5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2.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9,625.00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431.13万元。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3月16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2]110Z0006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16,431.13万元,其中超募资金金额为人民币67,077.46万元。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原因和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资源配置规划,拟增加“沈阳何氏医院扩建项目”的实施地点,本次增加的实施地点为现有租赁场地。除此之外,该项目的实施主体、投资总额等不存在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从自身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加快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地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以及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事项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规划,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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