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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1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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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49 证券简称:威星智能 公告编号:2026-059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10日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0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0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良渚街道祥运路366-1号1幢12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黄华兵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人,代表股份33,804,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2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3,316,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人,代表股份488,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人,代表股份1,116,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627,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4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人,代表股份488,7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5%。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1.00 《关于新增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议案》
  同意33,093,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91%;反对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弃权8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6%。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5,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117%;反对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6%;弃权8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267%。
  根据投票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2.00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邓见先生、吴建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邓见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446,9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12%;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58,7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476%。表决结果为当选。
  2.02 选举吴建海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3,446,4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97%;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758,2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9024%。表决结果为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见: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威星智能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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