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 (中市协注【2026】PDFI66号,以下简称“通知书”),决定接受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该事项已于2026年6月2日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根据通知书内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注册金额为30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年内有效,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 二、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永续票据。公司应按照有权机构决议及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发行管理。每期发行时应确定当期主承销商、发行产品、发行规模、发行期限等要素。发行完成后,应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途径披露发行结果。 三、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簿记建档发行工作规程》开展发行工作,利率(价格)区间应包含公司可比债券利率或市场公允价格水平,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事先约定发行利率,不得影响发行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 四、公司应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等相关自律管理规定,接受协会自律管理,履行相关义务,享受相关权利。 五、公司应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存续期内需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七、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有关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八、公司如发生可能对偿债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应严格按照投资人保护机制的要求,落实相关承诺,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九、公司应按照协会存续期管理有关自律规则规定,积极配合主承销商存续期管理工作的开展。 十、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兑付过程中和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知书要求及公司股东会的授权,在注册有效期内,根据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择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