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9月04日14:5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4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04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昌乐县开发区大沂路北段山东矿机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星春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49人,代表股份402,040,52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55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387,046,3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71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5人,代表股份14,994,2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41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646人,代表股份15,995,0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972%。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注:提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股东”均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会聘请了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王芳芳、吴飞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