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诉讼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终结,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作出判决。 2、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为被告单位,相关人员为被告人。 3、本次案件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收到起诉书的基本情况 近日,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浦钛业”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钛白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钛白”)收到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送达的《起诉书》(文书编号:仪检刑诉(2026)270号)。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南京钛白、被告人姜明(时任南京钛白副总经理)、徐长海(时任南京钛白副总经理)、郭玉富(时任南京永威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上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南京钛白、被告人姜明、徐长海、郭玉富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案人何磊(时任南京钛白四车间主任)、彭安铮(时任南京钛白总经理)另案处理。 二、案件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本案件前期相关事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3月31日、2026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仪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关于全资子公司刑事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5)。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罚金金额等均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2、若法院判决认定南京钛白构成单位犯罪,则公司存在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的可能,且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开庭、判决等进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