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6-078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授予日:2026年8月21日 2、授予人数:238人 3、授予数量:490.50万股 4、授予价格:38.08元/股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春高新”)于2026年8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2026年8月2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38.0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38名激励对象共授予490.5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基本情况 2026年8月19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531.50万股,约占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0,793.7529万股的1.3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97.50万股,约占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93.60%,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22%;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34.00万股,约占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6.40%,约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08%。 截至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且尚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权益总额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8.08元/股。 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256人,占2025年末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2.54%,激励对象均为在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赛药业”)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包括长春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长春高新总部及其他控股、全资子公司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5、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解除限售,每次权益解除限售以满足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为前提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批次解除限售,各批次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并且在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以前授出,超过前述时间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二)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6)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8)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9)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10)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即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审议回购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7)-(10)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还应当返还其因股权激励带来的收益。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分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6-2028年的3个会计年度,在解除限售期对每个考核年度进行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金赛药业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1)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指标均以金赛药业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作为计算依据。 注2.在计算金赛药业净资产收益率时,采用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核算口径,并加回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18%以上部分对净利润的影响。 注3.在计算金赛药业净资产收益率时,净资产按照每年分红比例不超过50%进行计算,实际分红比例小于50%的,按照实际分红计算。 注4.同行业是指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分类“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若某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2)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金赛药业是一家创新驱动的全产业链制药企业,致力于开发全球领先的创新药物,主要从事治疗性生物制品及化学药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断强化内分泌代谢和妇儿领域布局,并积极拓展肿瘤、风湿、皮肤、消化、呼吸、肾科、眼科和神经疾病等细分领域。目前已上市的主要产品包括生长激素系列产品、促卵泡激素系列、金蓓欣(伏欣奇拜单抗)、美适亚(醋酸甲地孕酮)、安脱达(屋尘螨变应原制剂)等。对标企业选取申万行业分类标准中属于“医药生物-生物制品-其他生物制品”的全部上市公司。具体如下: ■ 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机构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本次激励计划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若某同行业企业或对标企业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或异常值,董事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剔除或更换。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分年度进行,考核2026-2028年3个年度,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所有激励对象。 ■ 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评价结果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当年度激励对象由于个人考核未达标而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以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孰低值予以回购注销,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三)已履行的程序 1、2026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6年7月31日至2026年8月1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年8月13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公司于2026年8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国资局”)出具的《长春新区国资局关于高新股份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长新国资〔2026〕61号),长春新区国资局原则同意《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6年8月19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6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部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6)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外部董事构成,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3)内部控制制度和绩效考核体系健全,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效考核体系; (4)发展战略明确,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良好,经营业绩稳健;近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5)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8)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9)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10)激励对象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及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能授予股票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本次授予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256人调整为238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数量由497.50万股调整为490.5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4.00万股调整为41.00万股,调整后预留授予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总量的比例为7.71%。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调整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6年8月21日 2、首次授予数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490.5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40,793.7529万股的1.20%。 3、首次授予价格:38.08元/股 4、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5、首次授予对象: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238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金赛药业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不包括长春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长春高新总部及其他控股、全资子公司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注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4名外籍员工、1名中国香港籍员工及1名中国台湾籍员工,不包括长春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长春高新总部及其他控股、全资子公司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事项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6年8月21日,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股、万元 ■ 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总费用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均为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七、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的用途 本次激励计划所筹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6年8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3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90.50万股,授予价格38.08元/股。 九、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6-077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核查意见。 2、2026年7月31日至2026年8月1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位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年8月13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公司于2026年8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长春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国资局”)出具的《长春新区国资局关于高新股份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长新国资〔2026〕61号),长春新区国资局原则同意《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2026年8月19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于2026年8月20日披露了《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6年8月21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256人调整为238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数量由497.50万股调整为490.5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4.00万股调整为41.00万股,调整后预留授予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总量的比例为7.71%。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调整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综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授予办理信息披露、登记和公告等相关程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6-076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同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6年8月19日以电话及微信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2、本次董事会于2026年8月21日15时以现场及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名。 4、会议由董事长姜云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2、《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2日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由256人调整为238人,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权益数量由497.50万股调整为490.50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4.00万股调整为41.00万股,调整后预留授予数量占本次激励计划总量的比例为7.71%。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股东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调整无需再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不包括长春高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长春高新总部及其他控股、全资子公司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金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已与金赛药业签署劳动合同/聘用协议。 5、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2026年8月2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3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490.50万股,授予价格38.08元/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