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根据起诉状主要内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24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科技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500万元、利息及复利,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信联讯的发起人股东,对信联讯有2970万元的抽逃出资行为,应当在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应在未出资132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信联讯公司对原告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处于一审判决阶段,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5年9月,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木公司”)诉本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根据起诉状主要内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24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北京金基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偿还本金500万元、利息及复利,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公司作为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对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有2,970万元的抽逃出资行为,应当在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中软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应在未出资1,32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信联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对原告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详见公司(2025-052号临时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日前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京0105民初71813号民事判决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和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润木数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的一审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涉案对方是否上诉及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2025)京0105民初7181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