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6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17:00止。会议计票日为2026年7月28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计票,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权益登记日(2026年6月24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未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开会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二、备查文件 1、《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9日 公 证 书 (2026)沪东证经字第5059号 申请人: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43室。 法定代表人:马晓立。 委托代理人:卢笛,女,1989年7月22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管理人于2026年7月13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5年6月23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6年6月24日、6月25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6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26号陆家嘴富汇大厦B座8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杨思雨的监督下,由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卢笛、田苗进行计票。截至2026年7月27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634,075.78份,占2026年6月24日权益登记日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总份额26,502,503.71份的2.39%,小于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持续运作财通资管康泽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