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博道和裕多元稳健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博道和裕多元稳健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审议《关于持续运作博道和裕多元稳健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6年6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20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2026年7月2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次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未达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和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2、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文件。 三、备查文件 1、《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和裕多元稳健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和裕多元稳健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道和裕多元稳健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公 证 书 (2026)沪东证经字第5136号 申请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委托代理人:庞薇,女,1991年10月3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博道和裕多元稳健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2026年7月15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博道和裕多元稳健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博道和裕多元稳健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6年6月16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6年6月17日、6月18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博道和裕多元稳健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博道和裕多元稳健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博道和裕多元稳健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6年7月21日下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2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博道和裕多元稳健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马子昭的监督下,由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庞薇、叶宗君进行计票。截至2026年7月20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博道和裕多元稳健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260.17份,占2026年6月18日权益登记日博道和裕多元稳健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1,354,487.39份的0.0023%,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博道和裕多元稳健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持续运作博道和裕多元稳健3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