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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实施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龙建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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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4 债券代码:110100 债券简称:龙建转债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因实施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龙建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4.63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4.59元/股 ● 龙建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6年7月21日 ● 证券停复牌情况:不适用 ● “龙建转债”的转股期:2026年7月28日至2032年1月21日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496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龙建股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0,0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0元。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6年1月22日至2032年1月21日,票面利率设定为:第一年0.10%、第二年0.30%、第三年0.60%、第四年1.00%、第五年1.50%、第六年2.00%。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6〕34号文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6年2月1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代码“110100”,债券简称“龙建转债”。 根据公司《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发行后,当公司出现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或派送现金股利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2026年5月29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9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龙建股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63)。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和有关规定,“龙建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公式具体如下(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A×k)/(1+k); 两项同时进行:P1=(P0+A+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仅派送现金股利,不送红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根据上述条款,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为:P1=P0-D;D=0.039元/股。 根据上述规则,“龙建转债”的转股价格由4.63元/股调整为4.59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于公司实施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除权(息)日即2026年7月21日开始生效。“龙建转债”的转股期为2026年7月28日至2032年1月21日,目前尚未进入转股期。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5日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5 债券代码:110100 债券简称:龙建转债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立案。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64,073,406.14元;反诉涉案金额28,562,131.9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案件情况 2026年6月,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城关区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与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城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详情请见公司于2026年6月19日披露的“2026-056”号临时公告) 拉萨城投向城关区法院对公司提起反诉,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反诉状。 二、本次反诉事项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拉萨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反诉请求 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28,487,131.98元; 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律师费75,000.00元。 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反诉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28,562,131.98元 (三)反诉原告主张的事实及理由 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拉萨市纳金水厂工程EPC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合同》,约定由反诉被告进行案涉工程建设,反诉原告支付价款。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18年5月18日,案涉工程2023年5月25日竣工验收。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按合同价款每日0.05%计算,且总额不超过总价款的3%。案涉签约合同价为949,571,066.10元,反诉原告主张违约金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3%,即28,487,131.98元。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未开庭,暂时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5日 ● 报备文件 民事反诉状 证券代码:600853 证券简称:龙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3 债券代码:110100 债券简称:龙建转债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9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29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13,696,04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9,534,145.79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无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9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9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35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51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39元。 五、相关价格和比例调整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及规定,在“龙建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4)。 六、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451-82281430 特此公告。 龙建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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