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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7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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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倍他米松原料药获得巴西卫生监督局批准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88 证券简称:津药药业 编号:2026-040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倍他米松原料药获得巴西卫生监督局批准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巴西卫生监督局(以下简称“巴西 ANVISA”)签发的关于倍他米松原料药(以下简称“该药品”)的批准通知,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药品的基本情况
  1.药品名称:Betamethasone/倍他米松
  2.药品生产商/持有人: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3.生产地址:天津开发区西区新业九街19号
  4.证书编号:25351255134202310 Rev.001
  5.发证机构:巴西卫生监督局(ANVISA)
  6.有效期:长期有效
  二、药品的其他相关情况
  倍他米松适用于低肾素低醛固酮综合征和植物神经病变所致体位性低血压及过敏性与自身免疫性炎症性疾病,现多用于活动性风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狼疮、严重支气管哮喘、严重皮炎、急性白血病等,也用于某些感染的综合治疗。公司于2023年4月向巴西ANVISA提交倍他米松原料药注册申请,并于近日获得批准。
  根据IQVIA数据库显示,倍他米松制剂2024年、2025全球市场销售额分别为8.16亿美元、8.35亿美元。
  三、对上市公司影响及风险提示
  公司倍他米松原料药获得巴西ANVISA批准,标志着公司可满足关联制剂客户需求,将对公司拓展巴西市场、提升业绩带来积极影响。由于该药品在国外市场销售的时间、市场规模、后续拓展进度具有不确定性,加之药品出口业务容易受到国外市场环境变化、汇率波动等因素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7日
  证券代码:600488 证券简称:津药药业 公告编号:2026-041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2元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5月15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91,886,68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6,778,107.36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天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津沪深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宜药印务有限公司三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2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2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046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6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邮箱:tjpc600488@vip.sina.com
  联系地址: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21号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2-60740048
  特此公告。
  津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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