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6-081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年7月6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会议资料已提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议案已事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审议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议案已事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审议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三、审议《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议案已事先经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审议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6-085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7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5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03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予价格为10.38元/股。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6年6月8日至2026年6月17日,本公司在公司内部平台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薪酬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1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25年10月28日-2026年4月27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6年6月26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202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6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6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5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0.03元/股。 二、本次调整价格情况 根据本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分配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35元(含税)。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拟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 根据《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0-V=10.38-0.35=10.03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10.38元/股调整为10.03元/股。 上述限制性股票调整后的价格生效时间为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除权除息日。 三、本次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薪酬委员会意见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发表审核意见,认为本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所做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6-083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7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5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51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6.12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3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1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3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3.31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6.92元/股。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5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4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86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6.47元/股。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6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5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51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6.12元/股。 二、本次调整价格情况 根据本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分配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35元(含税)。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拟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0-V=12.86-0.35=12.51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2.86元/股调整为12.51元/股。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股份登记后至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本次需调整的期权代码:1000000573、1000000574 P=P0-V=26.47-0.35=26.12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6.47元/股调整为26.12元/股。 上述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调整后的价格生效时间为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除权除息日。 三、本次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薪酬委员会意见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发表审核意见,认为本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6-082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6年6月26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A股总股本6,234,640,67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182,124,234.85元。 三、相关日期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无限售流通股A股股东保定创新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现金红利按照每股0.35元派发。 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所转让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税前现金红利人民币0.35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15元。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315元派发现金红利。如上述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15元。 (5)对于其他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312-2197812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6-086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长汽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实施权益分派,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权益分派公告前一交易日(2026年7月6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6年7月10日)期间,本公司可转债停止转股,2026年7月13日起恢复转股。 ■ ● “长汽转债”调整前转股价格:39.18元/股 ● “长汽转债”调整后转股价格:38.83元/股 ●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26年7月13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53号)核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发行3,5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35亿元,并于2021年7月8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长汽转债”,债券代码113049。长汽转债存续期6年,自2021年6月10日至2027年6月9日,转股起止日期自2021年12月17日至2027年6月9日,初始转股价格为38.39元/股。 一、关于“长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1、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2、2021年9月1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影响及调整方案的议案》,同意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对可转债转股价格影响及调整方案如下: (1)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关于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式及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情况,在自主行权期内每季度末按转股价格调整公式进行测算,如转股价格调整触及0.01元/股时,则进行调整并披露; (2)当发生《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即同时测算自主行权对转股价格的影响,并在转股价格调整触及0.01元/股时进行同步调整并披露; (3)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可行权期内提前行权完毕时,即时测算对转股价格的影响,并在转股价格调整触及0.01元/股时进行调整并披露; (4)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按上述方案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主行权期间对转股价格的影响进行测算,并在转股价格调整触及0.01元/股时,及时拟定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并履行披露义务。 二、本次“长汽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一)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原因 1、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了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分配现金红利基础,向全体股东每股分配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35元(含税)。 2026年7月6日,公司实施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6年7月13日。 (二)本次转股价格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因公司派送现金股利(权益分派实施),将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 P1=P0-D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2025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每股派送现金股利为D: D=0.35元/股 “长汽转债”的初始转股价P0=39.18元/股,因上述事项的影响,调整后的转股价: P1=P0-D=39.18-0.35=38.83元/股 综上,“长汽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原来的39.18元/股调整为38.8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6年7月13日生效。 “长汽转债”于2026年7月6日至2026年7月10日期间停止转股,2026年7月13日起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6-084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7月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5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1.94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4.67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3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4年1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5年1月24日,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均为2025年1月24日,并以12.74元/股的价格授予101名激励对象605.4万股限制性股票,以25.47元/股的价格授予178名激励对象805.2万份股票期权。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5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4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2.29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5.02元/股。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6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5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拟回购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1.94元/股,并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后的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4.67元/股。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调整价格情况 根据本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拟以实施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分配截至2025年12月31日止年度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35元(含税)。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拟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P=P0-V=12.29-0.35=11.94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2.29元/股调整为11.94元/股。 2、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 根据《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公司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股份登记后至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如下: 本次需调整的期权代码:1000000794、1000000795 P=P0-V=25.02-0.35=24.67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5.02元/股调整为24.67元/股。 上述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调整后的价格生效时间为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的除权除息日。 三、本次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薪酬委员会意见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发表审核意见,认为本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所做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