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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051 证券简称:中工国际 公告编号:2026-044 |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案件进展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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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仲裁尚未裁决。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原诉讼案件原告)。 3、涉案金额:264,415,781.99 元(包括工程款233,263,566.58 元、逾期利息29,955,529.61 元、其他仲裁费用1,196,685.80元)。 4、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案件处于仲裁审理阶段,裁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元”)于2026年6月26日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送达的变更仲裁请求受理通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仲裁案的前期公告情况 因唐山市中心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中心医院”)就唐山市中心医院的建设项目未足额履行付款义务,中国中元于2022年9月1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2年9月5日收到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22-056号公告。 2023年2月24日,中国中元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中国中元诉唐山市中心医院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唐山中心医院支付水电工程应结未结的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23-005号公告。 2023年7月5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中元与唐山中心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国中元的起诉,驳回唐山中心医院的反诉。一审判决上诉期内,中国中元于2023年8月4日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申请。中国中元于2024年5月8日收到开庭传票,河北高院于2024年6月3日开庭审理了该上诉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24-025号公告。 2024年7月23日,河北高院向中国中元送达了《民事裁定书》((2024)冀民终612 号),裁定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冀02民初71号民事裁定;指令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24-036号公告。 2025年1月14日,中国中元向北京仲裁委递交了《仲裁申请书》,并于2025年1月26日收到北京仲裁委送达的《关于(2025)京仲案字第00822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2025-005号公告。 二、本次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况 (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唐山市中心医院有限公司 (二)原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唐山市中心医院建设项目水电部分工程款 155,590,304.71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22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以155,590,304.7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24年12月31日利息金额为15,715,686.46元); 3、请求裁决申请人对唐山市中心医院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欠付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裁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次仲裁案件的全部仲裁费用。 (三)变更后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就唐山市中心医院项目水电工程部分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工程款197,591,098.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就唐山市中心医院项目已完成结算部分向申请人支付欠付工程款35,672,46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请求裁决申请人对唐山市中心医院项目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律师费1,140,0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1,685.8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造价鉴定费用、仲裁费用。 (四)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就原仲裁请求第1项中主张的工程款进行了补充增加,被申请人就水电部分欠付申请人的工程款变更为197,591,098.98元,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相应逾期付款利息。 2、被申请人尚欠付申请人已完成结算部分工程款35,672,467.6元。 3、申请人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被申请人未按约支付水电部分及已结算部分工程款,导致申请人为寻求救济产生了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支出,该等费用亦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5、被申请人因长期拖延并拒绝结算水电部分工程款,致使该部分造价至今未能确定,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申请人为此支出的鉴定费用和仲裁费用。 (五)仲裁进展情况 北京仲裁委已受理中国中元《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尚未进行裁决。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由于本次案件裁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采取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并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2025)京仲案字第00822号仲裁案变更仲裁请求受理通知》 2、《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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