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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6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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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669 证券简称:康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6-054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达新材”)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324,196万元,占最近一期(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5.3353%;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50,62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5853%。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1月15日召开了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融资决策效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预计在2026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银行、融资公司等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201,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子公司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齐化”)、成都科成精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成科技”)以及南平天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实业”)向银行申请了贷款,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5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债权人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迟延履行金、保理费用、实现担保权和债权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6、保证期间:
  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债权人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三年止。
  (二)大连齐化新材料有限公司
  1、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担保人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提货担保,则垫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成都科成精化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萃街分理处。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2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计算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或保函,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计算至最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四)南平天宇实业有限公司
  1、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
  2、担保人: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实际担保额度: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简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审议的公司及子公司经审议的担保总额为324,196万元,占最近一期(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5.3353%;对外的担保余额(含本次担保)为150,62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3.5853%。
  公司及子公司除对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晨光昌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股公司成都铭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汉未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外无其他对外担保行为,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
  2、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与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萃街分理处的《保证合同》;
  4、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武支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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